汕尾日报讯(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曾向虹) 海丰两名男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含可待因成分止咳水。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初至2017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海丰县城,多次贩卖含可待因成分止咳水给多名吸毒人员,共476瓶。为赚取利润,被告人罗某主动向被告黄某提出要帮忙贩卖止咳水。经二人商议,由黄某提供100瓶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给罗某贩卖,并为其提供通信工具,罗某每卖出一瓶可获提成12元。随后,罗某在海丰县海城镇贩卖12瓶止咳水给多名吸毒人员。
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缴获止咳水共93瓶。
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单独或通过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重71.16克,又伙同被告人罗某贩卖毒品可待因,重17.2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海丰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罗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非法贩卖含可待因“止咳水”构成贩卖毒品罪
“止咳水”指含有复方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其主要成分是磷酸可待因、盐酸麻黄碱等,可刺激中枢神经,达到镇痛、镇静、止咳作用。“止咳水”与海洛因、冰毒等毒品一样具有极强的危害性,如果滥用会使人上瘾难戒。
近年来,因为购买方便、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因素,“止咳水”成为一种新型毒品,在青少年群体中日益泛滥,成为破坏社会安定的一颗毒瘤。我市审理了多起贩卖“止咳水”的毒品案。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国已将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物品管理,即属于毒品范畴。非法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