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傅永桢)陆丰甲西镇一男子掌握了从废品中提炼钯金元素的技术,在明知他人将钯金用于制造毒品,仍拾取制毒废弃泥土并从中提炼钯金,意在为他人制毒提供便利。记者在陆丰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审理宣判该案,以制造毒品罪(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在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东南角一鱼塘边搭建制毒窝点,利用捡来的“乌土”作为原料,通过加入硝酸等化学药品熬制的方法提炼钯金,以备制造毒品。同年9月4日,公安机关对陆丰博社村进行清查时,在被告人蔡某某的制毒窝点内,现场缴获煤气罐、空调、冰箱、发电机、塑料空桶等制毒工具以及不明液体、不明结晶体、火炭灰烬物等原料,并提取结晶状物5罐。经鉴定,查获的结晶状物5罐,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净重共计2049克。2014年11月,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而予以提取,以备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制造成毒品,属犯罪未遂,且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可给予酌情从轻处理。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严厉打击新型涉毒犯罪
随着制毒手段的更新,出现了在制毒过程中加入某些物质以加快反应进程的情况,如在采用某些原料制毒的过程中加入钯金,可以减少提炼耗时,起到催化剂作用。本案中,现场缴获的结晶状物有5罐,净重2049克,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被告人投案后供述,其之前在深圳市收废品时,掌握了从废品中提炼钯金元素的技术。2012年回到博社村,听别人说制毒时有下钯金,想到在制毒后废弃的泥土中应含有钯金成分,于是在村中一鱼池旁搭棚,将村中一些“乌土”(制毒后废弃的泥土)进行熬制加工,欲提炼钯金。其熬制两天尚未制成,就被派出所查获。被告人明知他人取钯金用于制造毒品,仍拾取制毒废弃泥土并从中提炼钯金,意在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便利。被告人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存在,故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中,被告人提炼钯金,实为制造毒品的催化剂,但钯金尚未制成,且供给对象不特定。鉴于被告人提炼钯金所在地已经有人在制毒过程中加入钯金,被告人对此也主动供认,对被告人提炼钯金的行为应认定为开始着手制造,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应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