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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监察委与检察院联手,将重点做这些事!

时间:2018-06-13

南方日报讯(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钟荐轩)6月12日上午,中山市监察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新闻发布会,并会签了《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未来,市纪委监察委在办理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将把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强化对行政部门的督促履职、责任追究监督;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若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察委处理。

可相互派员参加查办公益诉讼案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黄远通,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祥考出席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同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察联络员及媒体代表参加。

发布会上,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兆英介绍了中山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及《办法》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是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公益诉讼)。

《办法》明确,在监督调查过程中发现以上情形以及认为应当移送的其他情形,市监察机关将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办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或者回复后不切实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推拖、懈怠或拒绝,经催告后仍不落实;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这些情形时,应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处理。

《办法》约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互相邀请派员参加讨论,并每年召开一次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必要时及时召开,就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受理、移送、处理及反馈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商讨解决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叶祥考在讲话中指出,《办法》是中山市监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合力保护公益,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创新举措,也是在广东省率先推行的新举措。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监督和支持各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实现公益诉讼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黄远通在会上讲话,他介绍,今年以来,中山市监察委成立后,中山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效率大大提高。今年1-5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222人,同比上升35%,其中查处处级干部16人(含正处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84人。不敢腐的震慑作用更加彰显,腐败蔓延势头逐渐得到遏制。但是,市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发现,一些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一些党员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党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对生态环境、国有资产、食品安全等领域造成了恶劣影响。市纪委监委与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目的就是健全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强化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他指出,《办法》的正式签署,创新了市纪委监委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和规则,实现纪检与执法、司法机关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新拓展。

黄远通提出三点工作要求:纪委监委要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同向发力,善于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工作的意义,支持配合检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广大干部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据介绍,自2017年7月以来,中山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8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立案3件,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5件。去年7月3日,中山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一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南方日报记者 何伟楠 通讯员 钟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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