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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企业或可一次性获得30万奖励

时间:2018-06-16

    6月15日上午召开的15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共八章28条,规定了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推广与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原《办法》自2012年9月实施以来,广州共有13家企业获评“市长质量奖”,树立了一批卓越经营的质量标杆,市长质量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这些获奖企业中,有4家企业获评省政府质量奖,带动了全市广大各个领域的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

    据悉,为更好推动广州实施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战略,坚持质量第一,以更多质量标杆引领广州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记者梳理发现,新修订的《办法》将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不再强调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可申报,并鼓励对社会贡献较大的组织和独立单位参与评选,扩大参与评奖的范围。

    此外,对奖项设置与评选周期也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并将市长质量奖评选周期由每两年评选一届改为每三年评选一届。并增加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评选程序也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提高评审科学性。新修订的《办法》增加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得分权重,材料评审得分占评审总分30%,现场考评得分占评审总分的70%。

    【记者】李丹

    【校对】冯志坚

    【来源】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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