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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机室贩卖毒品 陆丰一男子获刑四年半

时间:2018-06-16

  汕尾日报讯(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傅永桢)汕尾陆丰一男子选择人流量大、人员组成相对复杂、监督管控不到位的电子游戏机室作为零星贩毒的地点,以贩养吸。记者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二审宣判该案,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于2016年11月下旬,在陆丰市东海镇华辉路口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蔡某某;在东海镇一间电子游戏机室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某;同年12月5日下午,又在东海镇一间电子游戏机室将价值人民币30元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蔡某某。2016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陆丰市东海镇一间游戏机室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吸毒人员蔡某某等人。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5袋,净重总计4.1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将甲基苯丙胺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严厉打击零星贩毒犯罪

  近年来零星贩毒甚至以贩养吸的现象层出不穷。本案中,被告人选择人流量大、人员组成相对复杂、监督管控不到位的电子游戏机室作为零星贩毒地点。被告人归案后供述,警察来盘查时从其身上查获5小包冰毒(甲基苯丙胺),除了自己吸食外,还有一部分卖给他人。证人蔡某某、陈某某证实曾向被告人购买过冰毒,并证实看过被告人贩卖毒品给他人。被告人亦供认曾在电子游戏机室多次贩卖冰毒给他人。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的事实。被告人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多次,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存在,故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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