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前海法院发布《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2018—2019)(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提出,着力推进司法改革精细化和精确化落地,到2020年初步建成具有前海特色的新型司法权力运行体系,为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前海法院是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成立3年来,统筹推进8大方面50多项改革措施,完成改革调研课题33项,制定改革规章制度90余项,初步打造了综合性司法改革基层实践样本。《方案》分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增强区际国际司法公信力机制、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环境、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服务机制等9个方面,分列100项改革措施,计划于2019年底完成。
司法职权改革:
设立任期制法官 非审判业务实现社会化
目前,前海法院不设业务庭,仅设置2个综合部门实施传统法院近20个部门及审判庭的部分司法行政职能,建立了“1名法官+2名专职助理+N名兼职与实习助理+1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多个。《方案》提出,加强新型审判团队建设,按照科学化、扁平化、专业化要求,强化法官主体地位,形成自我管理、独立运行、协作高效、监管有序的自主管理办案单元。进一步明晰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权力边界,实现两者在职权配置、职能分工、人员设置和资源配备上的完全分离。健全法官大会运行机制,完善法官的决议权的参与权,并健全防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不当干预案件的机制。
《方案》还提出要全面实行非核心审判业务社会化服务,深化与公证机构、律师协会等机构合作,采用项目外包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辅助、调查研究、对外宣传等非司法裁决类、管理决策类核心业务工作。
打破法官员额终身制,《方案》提出要实现法官“能进能出”,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增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制度,畅通员额有序退出渠道。另外探索任期制法官制度,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精英人才中公开选拔法官,赋予任期制法官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
对于审判监督,《方案》提出要健全智能化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以自动化、智能型平台实现“静默化、触发式”管理体系,对重点案件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实现系统自动推送、节点重点控制,并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资源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建立前海法院案例研究中心。
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制定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标准 律师参与案件调查
《方案》提出多项周边人员参与纠纷解决的措施: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律师调查令的适用,加大与相关部门合作,支持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查案件当事人的银行账号、档案资料、权利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充分发挥律师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纠纷化解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调查官制度,为法院提供技术审查意见;完善专家陪审员选任机制,从具有专门知识背景的公民中选人陪审员,对案件中需要专门知识解释说明的问题,允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聘请国际保理、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探索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扩大适用于涉外案件。
为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方案》提出探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适用独任制为原则,适用合议制为例外的审判机制;完善全口径繁简案件识别体系,依托信息化推动从人工识别转向智能识别,扩大简案快办审理范围;与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服务平台合作,建立全流程电子证据数据化保全服务机制,并全面推行法官全业务网上办案,建成全网络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升级完善在线纠纷调解平台。
《方案》还提出要建立前海特色的执行工作体系,积极推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建设,加强与公安、金融机构等合作,整合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各类强制执行措施,拓宽网络司法拍卖品的范围,覆盖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等多种类。另外,《方案》还提出推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共享使用,推进知识产权侵权信息、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信息、执行信息等平台与社会信用平台数据共享。
此前,前海法院已成功审结由不诚信当事人承担30万元律师费,以及对虚假陈述当事人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案件。《方案》提出将律师费用转付作为管理诉讼进程、惩罚不当诉讼行为和推进诚信诉讼的手段,另外允许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诉讼费用,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案》提出依托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深化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粤港澳调解联盟、内地—香港联合和解中心、前海香港联营律师事务所等域内外仲裁、调解机构的合作,拓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调解员的选任途径,并拓展港澳台籍和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调解的范围,深化“港澳台籍和外籍调解员+内地调解员”及“港澳台籍和外籍调解员+调解法官”的工作模式,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制定金融理财、跨境电商、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和标准。另外,解决国际区际商事调解协议可执行性问题,将其纳入司法确认特别程序的适用范畴。
此外,《方案》还提出推动律师事务所成立线上和线下调解室,形成线下设点、线上扩面格局,支持律师调解市场化运作;完善退休法官、高校专家学者、国际知名法律专家等在内的调解员专家库;完善适用先行调解程序,引导当事人参与最低限度诉前调解,强化律师费、诉讼费在先行调解中的促进作用,提高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当事人承担律师、诉讼费用比例。
增强国际区际司法公信力改革:
加强域外司法机构合作 降低大湾区制度差异交易成本
《方案》提出,紧紧围绕前海区域特征,遵循国际共通的司法理念,注重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司法经验与商事纠纷裁判的理念和规则,进一步创新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机制。在尊重内地与香港、澳门法治特色前提下推动大湾区法治协调一致发展,不断降低因制度差异导致的交易成本,推动大湾区内司法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整体法治水平。
对此,《方案》提出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中充分尊重与依法适用国际经贸规则,正确使用国际条约,提升司法国际区际公信力。另外,深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诉讼机制改革,深入研判粤港澳地区不同法域之间民商事诉讼程序契合点,依法灵活把握协议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行使管辖权,在国际区际民事诉讼中探索适用“最低联系原则”,主动研究与香港、澳门法院间涉大湾区案件移转管辖机制。
《方案》还提出要推动前海成为域外法研究及查明中心,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查明线上平台建设,推动域外法查明专家库、法律库及案例库建设。在人员方面,《方案》提出完善港澳台籍陪审员陪审机制,发挥其专业知识和文化背景优势,吸纳域内外研究机构、高校、专家组建国际商事案件专家委员会。
《方案》提出要加强与域外司法界和司法机构合作,探索域外电子送达方式,依靠信息技术探索拓展域外取证的途径和方式,并探索建立与港澳地区共同的司法信息和资源库,实现司法资源与信息共同利用、联动公开。
【记者】陈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