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7-04-08 字体大中小
珠府办函〔2017〕7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完善土地出让机制
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优化住宅用地出让节奏和规模,平衡全市各区住宅用地出让计划,防止区域分化进一步拉大。加大共有产权房、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平衡市场供给。进一步完善全市各区域“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的土地溢价率和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配建标准的设定工作,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管。
二、优化土地出让模式,加强土地购置资金监管
研究试行“限地价、限房价”等新型土地出让方式,稳定市场合理预期,促进土地市场理性稳定。
强化对土地购置资金的监管,提高竞买土地保证金的比例,企业和个人竞买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60%;企业和个人参与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前,承诺土地购置资金来源不属于开发贷款、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等,违反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竞地保证金。
金融监管机构严查企业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用地资金的来源,税务部门严查偷税漏税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三、强化“限购、限售、价格备案”政策
(一)加强住房限购、限售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加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限购、限售政策。规定如下:
1.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户型住房,全部纳入限购范围。
2.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住房。
3.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3年之后方可以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必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4.居民家庭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转让)。
5.下列需购房的非本市户籍的高层次人才,按非户籍居民家庭标准执行购房政策,但不需要提供纳税和社会保险证明:
(1)新引进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领军人才等;
(2)博士后研究人员;
(3)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青年优秀人才;
(4)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以上高层次人才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要严格按照调控政策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前期价、周边价和区域价逐级进行比选,不得超越比对级次、比选高价进行价格备案。
四、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四)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发挥联席会议联动作用,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的工作力度,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六、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
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税务稽查、工商经营检查、金融检查。产权登记、税务、人社等部门要严格审查购房居民的购房资格,严厉查处规避限购政策、偷税漏税、虚假广告、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并积极指导各企业进行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加强对“房子住而不炒”的属性以及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倡导住房理性经营和消费观念,禁止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