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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鸡引发堂叔侄斗殴 法院公正判决化解纷争

时间:2018-07-23

  堂叔侄之间因琐事就互挥拳头致三人受轻微伤,不仅叔侄感情受损,两名堂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两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使纠纷最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案件回放

  该案的原告罗某泉家住信宜市某镇,今年已71岁,与被告罗某、罗某熙系堂叔侄关系。2016年5月,被告罗某的妻子曾某、罗某熙的妻子王某发现不见了身带自家标记的四只鸡,四处找寻十多天后,发现这四只鸡在原告罗某泉的家中。曾某和王某便将四只鸡抓回家中。原告罗某泉和妻子余某见到后,来到被告罗某、罗某熙的家中,要求两人给付饲养鸡的费用4元。王某将4元付给原告罗某泉后,两家人发生了争吵。矛盾愈演愈烈,被告罗某、罗某熙与原告罗某泉开始打架,造成原告罗某泉、被告罗某、被告罗某熙的妻子王某均受伤。后原告罗某泉的妻子报警,警方到场处理。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罗某泉、被告罗某、王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了轻微伤。信宜市公安局对被告罗某泉、罗某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罗某泉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但由于罗某泉已经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罗某处于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罗某泉于案发当晚凌晨到信宜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疾病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之后多次到该医院门诊治疗,后他又到广东省口腔医院门诊治疗,之后又转到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院治疗,其间支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共12852.3元。后原告罗某泉一纸诉状将被告罗某、罗某熙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其上述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12852.3元。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信宜法院民一庭法官肖燕表示,邻里相争无胜者。作为邻居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摩擦,出现纠纷,当事人应互相谅解,用合法、理智的方式去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共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

  在该案中,因两被告共同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发生,也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两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2852.3元。为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付8996.61元(12852.3元×70%)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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