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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学老师因猥亵女童被判刑

时间:2018-07-23

日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宗猥亵女童案件提起公诉,该区某乡镇小学老师因猥亵学生被清城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8年1月25日中午,10岁的被害人小琳(化名)考完期末考试后,独自一人在家通过微信语音电话与老师梁某(56岁)联系上。梁某说带小琳到镇街上玩,随后他开了一辆摩托车来接小琳,到了镇街之后又改为去爬山。在爬山过程中,梁某对小琳进行了猥亵,时间约1分钟。随后有路人经过,梁某不得不将小琳放开。小琳随后下山向几名爬山的妇女求救,并向妈妈告知了实情。

据小琳称,梁某此前在学校同她单独相处过,但都是讲一些有关学习的话题。案发当晚,梁某发送了一条手机短信给小琳母亲,承认了他的行为并请求原谅。1月30日上午,小琳在其母亲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犯罪嫌疑人梁某当晚也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在开庭前向被害方作出5万元赔偿,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总结办案经验时,提醒学生们加强法治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向清城区教育局发出了书面检察建议,建议教育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师团队师德师风的培训及完善教师监管措施,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对教师、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教师和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赫鹏翀

【通讯员】刘莉敏 唐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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