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记者 黄秋斯 通讯员 陈若鹏)近日,汕尾陆丰法院审结一宗企业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负刑责的案件,该案件被告人陆丰某船舶修造公司老板林某河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河独资成立陆丰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初至10月13日,黄某、石某军、刘某等15名民工为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打工建造铁制油船,期间,林某河以公司亏本为由,拖欠黄某、石某军、刘某等15名民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3530元。2016年10月13日,黄某等15名民工向政府上访,同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林某河于2016年10月25日前分三次付清工人的工资,但林某河2016年10月13日支付工资款10000元后,至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河对余下拖欠的63530元工资款采用欺骗和拖延的手段仍未支付。同年11月25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陆丰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陆丰市公安局,11月28日立案侦查。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林某河将所拖欠的63530元工资款发放给15名工人。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林某河自动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河无视国家法律,竞敢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河采用欺骗和拖延的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陆丰市劳动监察大队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林某河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河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酌情给予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收入。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人,都要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不要以身试法,损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