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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时间:2018-07-31

  近日,东莞市政府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两种停车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公共(公益)性单位应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停车服务

  细则规定,具有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包括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等,这些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经营资质。

  鼓励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适当优惠

  细则提出,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查扣车辆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细则明确,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并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细则还规定,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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