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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商品房或能“减免面积”

时间:2018-08-02

  为提高商品房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东莞将出台优惠政策。记者昨日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看到,《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减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细则》提出,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同时这部分“减免面积”将不加收地价,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面积。

  《实施细则》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适用以下建筑面积减免政策: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项目商品房±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该部分建筑面积称为“减免面积”。据介绍,减免面积不加收地价,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总面积,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其中项目配建政府物业的,配建部分减免面积的对应实体归建设单位所有,土地出让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减免面积的,应在申报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出具装配式建筑减免面积申请书,列明免面积的数量、比例及对应实体。如建设单位未按照市装配式建筑及面积减免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的,对减免面积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其对应实体由政府相关部门以1元/平方米价格收购。对不足一套单元的部分,按一套进行收购,其中超出减免面积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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