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之后,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自城市更新工作“强区放权”以来,深圳各区陆续开始了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审查、审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审查、审批工作,市规划国土委起草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申报规定》)和《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批规则》)。8月6日,两个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工改保”项目、拆除范围的要求等重要内容。
申报新增“工改保”项目类型
《申报规定》《审批规则》将形成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审查、审批的完整政策体系。
在大量城市更新实践工作的基础上,《申报规定》更像一本简洁明了的操作手册。申报情形新增了“工改保”〔即工业用地改保障性住房(如安居房、公租房)〕项目类型,符合“工改保”要求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章拆除范围为《申报规定》的核心内容,完善了拆除范围的划定要求,比如增加了更新单元计划与全市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及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的衔接,同时强调城市更新政策公共利益属性,加强政策引导,为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给予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划定适度的弹性。即考虑到清退用地或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项目用地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不受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空间管控要求的限制。
同时,《申报规定》也明确拆除范围面积、合法用地比例等相关要求,增加了“工改保”“城市更新整村统筹”和“重点更新单元”的面积要求。“城市更新整村统筹”明确了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
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明确了不划入拆除范围的用地类型:市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区域,以及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用地均不划入拆除范围。也明确了不单独划定拆除范围的用地类型:现状为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GIC)、交通设施用地(S)、公共设施用地(U)。
更新单元计划办理时限统一为20个工作日
《审批规则》则全方位梳理汇总了深圳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制定、调整和调出的审查及审批工作的方方面面,并对应《申报规定》的要求,由浅入深地对所有事项的审查标准、原则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审批规则》有哪些政策亮点?
一是全面梳理了更新单元计划审查事项。将审查事项汇总归纳为三大类16个审查事项,全面覆盖了更新单元计划的所有内容。
二是明确了更新单元计划审查的原则和标准。所有审查事项均对照《申报规定》的申报要求,明确了审查时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方式方法,明确审查时如何对核查出来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明确如何对信息进行甄别判断得出审查结论。审查的标准和原则均浅显易懂,便于工作人员理解掌握到位,关键要点把握准,执行不走偏。
三是规范了更新单元计划的办理流程。首先是规范了更新单元计划的办理时限,统一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及公告时间)。其次是规范了办理流程,将更新单元计划的程序统一确定为窗口收文、审查及公示、公示意见处理及报审、计划公告、计划备案和标图建库六大环节,并对相关环节的办理时间和办理要求进行了细化,避免出现增设环节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