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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

时间:2018-08-07

  记者从韶关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切实做好韶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日前,韶关印发了《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新格局。

  韶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通知》从组织部署、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监督巡查等方面明确市级政府工作责任,并规定了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28个成员单位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

  《通知》指出,县(市、区)政府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投放、人力保障、安全防范、推进实施等职责。具体包括落实统筹部署责任、救助认定责任、工作保障责任、规范管理责任等“四个”责任。《通知》确定了乡镇(街道)政府工作六个方面工作责任: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做好信息公示和政策宣传、落实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规定、管理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最后一公里”环节设立保障。

  《通知》还明确,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相关部门定期反馈进展情况、限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制度等内容,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落实的督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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