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决胜之年,当前,惠州两级法院正全力投入决胜执行难战役中。日前,惠州中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警示“老赖”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案例一▶▶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11个月
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朱某新在明知其经营的湘惠源鞋材加工厂的二台“新宏奇自动注塑成型机”被惠东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仍在查封期限内的设备变卖给他人,导致法院无法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朱某新应履行的债务135230元。2017年8月3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新有期徒刑11个月。
法官提醒,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判刑,警示有关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所查封的执行财产是不能擅自处置的,一旦擅自处置,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拒不履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义务获刑9个月
2008年12月1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于判决何某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占用博罗县银裕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但何某民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年7月13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何某民拘留15日,并将其移交博罗县公安局看管。在拘留期间,何某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博罗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民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拒不履行交付车辆义务获刑6个月
2008年9月26日,惠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林某亮将其向第三人熊某云购买的一部重型自卸货车及该车行驶证返还给李某伟、李某科。被告人林某亮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然而,被告人林某亮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并将涉案车辆隐藏,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6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延安南高速出口检查站将被告人林某亮抓获归案。2016年12月16日,惠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林某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本案被执行人不但不交付,而且将涉案物品隐藏,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在事发多年后,被执行人最终躲不过,在外地被抓获,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案警示被执行人,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只要没有履行,就没有了结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