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收受供应商“路易十三”洋酒、“帝舵”手表以及数万元现金,在被恩平市纪委问询期间对抗调查,更为恶劣的是逃脱直到2017年7月才回到恩平归案。
近日,恩平法院审结了一宗受贿案,原恩平市华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某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双规期间逃脱不归案
根据调查,1999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松利用担任恩平市华宇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两名原材料供应商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路易十三”洋酒一瓶价值7500元,以及一只价值21000元的“帝舵”牌手表,上述款物财物合共价值人民币78500元。
后经群众检举,恩平市纪委于2001年8月8日在市迎宾馆对吴某松采取“两指”“两规”措施,同月13日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松立案侦查,1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松迫于被逮捕的压力而选择逃脱,公安机关随即开展网上追逃。
五次调查四次说谎
吴某松在接受纪委工作人员调查时,前三次谈话中吴某松均否认有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直至第四次谈话笔录才承认收过司某在广州某商场购买的“帝舵”手表以及其他人员送的小礼物,但仍否认收受他人送的钱。在2001年8月14日的问询中才承认收受陈某送的现金5万元。破案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吴某松被扣押的款物中扣押赃款人民币71000元,以及“路易十三”洋酒一瓶。
法院不予认定自首情节
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吴某松在被执行刑事拘留前,在办案机关的指定的地点逃跑,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且吴某松被纪委通知到指定的场所接受调查,而非其自动到纪委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参照最高院《关于自动投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精神,被告人吴某松在2001年8月8日的到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其于2017年7月10日到检察院归案的行为依法也不认定为自首情节。
鉴于被告人吴某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受贿78500元的事实,并主动交纳15万元罚金,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恩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扣押的款物“路易十三”洋酒1支和人民币7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