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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被指“超裁”?佛冈法官详解特殊原因

时间:2018-10-09

2017年5月至9月间,佛冈县人民法院(以下称“佛冈法院”)几次开庭审理了原告范某伟诉被告罗某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离婚、抚养女儿小范、平均分割女方婚姻期间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财产。被告答辩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并表示双方共同生活的住房,虽为原告婚前交首付,但婚后一直由双方共同还贷款,其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且原告也有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收入,也应当分割处理。

一审时,双方分别提供了对方的主要财产收入证明,并提请法院调查取证核实财产情况。佛冈法院依职权分别到建设银行佛冈支行、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佛冈管理部等调取了共同住房和公积金等明细材料,并由评估机构对共同住房进行评估,双方均表示认可。法院还对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矛盾对立严重,未能调解成功。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调和,准予离婚;小范一直由被告照顾生活,判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小范独立生活;分割共同住房、双方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财产,判决共同住房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96381.8元给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一审期间只有答辩,没有提出反诉,而一审判决分割共同住房、原告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属于程序错误,应予撤销。

二审时,佛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基于婚姻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关系的确立,在婚姻存续期间还相应产生亲子关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性,离婚诉讼应合并审理夫妻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问题。

佛冈法院在判决准许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对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对外财产责任的确认与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的确定及探望权、抚养费等问题一并处理。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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