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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6项公共服务7项便利

时间:2018-10-09

近日,记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了解到,《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凭证持有人享受便利”的具体办法,赋予了居住证持有人更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具体服务如下:一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二是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三是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等7项;四是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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