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受关注的深圳“亿元股权清零拍卖案”背后操纵法官得到公正的判决。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经过一审开庭后,判处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原法官史某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史某某不服判决,提出无罪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阶段。
亿元股权清零拍卖内幕牵涉多位司法官员
“亿元股权清零拍卖“这一奇案背后牵涉到多名司法官员。
在案件历时6年悬而未决期间,曾与此案有过交集的两名法官、一名律师相继被查:曾任深圳龙岗区法院院长、深圳中院副院长的黄某某涉嫌受贿犯罪,被提起公诉,黄在讯问中承认曾干扰该案;龙岗区法院原审判员史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起诉;黄某某的铁杆“麻友”、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蔡某某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
南海区法院判决书中显示,史某某供称,几个龙岗区法院领导都给他打过招呼,希望关照一下深圳伟发公司老板彭某某。时任龙岗区法院执行科长廖某某也跟他说,该案是其朋友彭某某的,要求史某某帮忙加快执行进度。彭某某也曾找过史某某。
2009年4月,史某某曾通过廖某某找到彭某某帮忙,将其妻子的妹妹安排到深圳义乌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5月离职。在龙岗法院执行局对上述执行案立案后,廖某某曾受彭某某的请托,史某某因此得到彭某某送其的一瓶酒、两条烟和一盒茶叶。但在该案中廖某某并未受到查处,此前媒体报道中称,廖于2013年1月被选为机关党委副书记。
这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广东省检察院列为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广东省检察院此前就曾发布消息称,2010年至201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在承办该股权案中,故意违反执行程序,使浙江某公司持有的40%股权被低价拍卖,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7463.625万元、红利损失80余万元。
操纵司法致逾亿股权清零拍卖
该案源于两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
2007年3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伟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伟发公司”)与浙江义乌市商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商都公司”)合资,承租深圳富尔达有限公司位于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的两栋厂房,组建深圳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义乌公司”),深圳伟发公司占股60%,浙江商都公司占股40%。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遂提请仲裁与反仲裁。
2010年5月17日,深圳仲裁委裁决,浙江商都公司应支付深圳伟发公司违约金等共762.3507万元。
随后,深圳伟发公司以浙江商都公司未履行裁决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6月29日,深圳伟发公司向龙岗区法院申请查封并拍卖浙江商都持有的深圳义乌公司40%股权。当天,龙岗区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执行法官为史某某。
第二天,史某某以合议庭名义裁定,查封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义乌公司40%股权。
因为种种关照和关系,本来一宗正常的经济案件被操纵后,导致价值上亿的股权被评估为零元拍卖。法院判决书中确认,该案拍卖环节中重重违规违法操作,人为地操纵了整个拍卖过程。
首先作为股权拥有方,浙江商都公司被刻意地安排在了拍卖流程之外。法院判决中显示,在送达环节,向浙江商都公司寄送《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时,回避了被申请执行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反而向其已经失效的地址进行邮寄,从而认定被执行人浙江商都公司“下落不明”,导致浙江商都公司被排除在执行环节外。
此后,法院办案人员错误地排除龙岗法院通过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将上述40%股权直接交由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国众联公司)进行评估。深圳伟发公司法人彭某某多次私下找到评估人员,希望加快进度并给予关照。
评估公司国众联公司采用最不利于浙江商都公司的“成本法”进行评估,从而忽略了公司商铺租金人民币7300万的未结算业务,评估结论为公司资金额度为-2000多万元。但评估人以特别条款注明了未结算业务,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另据评估公司方介绍,2011 年 1 月份,义乌小商品市场的财务经理陈某请他们吃饭,饭后,陈某拿了两个红包塞给他们。
史某某为了加快进度,于2011年1月17日决定以10万元(含委托评估费)起叫价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40%股权进行拍卖。股权评估报告直到2天后才出具,最终认定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权价值为0元。史某某未理会上述特别条款,采纳评估报告继续执行。
玩忽职守致民企损失巨大
判决书中显示,评估报告出具的当天,史某某将评估报告结论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限令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商都公司10日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将依法进行拍卖40%股权。而根据民诉法规定,自公告起60日才视为送达。
在未到送达日期的情况下,2011年2月10日,史某某作出拍卖上述40%股权的裁定,并再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再一次在未到送达日期的情况下,同年2月18日,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权被以上述股权被拍卖之后,又经多人转手操作,最终使得申请执行人深圳伟发公司获利。
经确认,2011年2月18日,杨某某以330万元竞得该股权;同年2月23日,史某某裁定经拍卖股权转让;同年3月14日,廖某某(深圳义乌公司总经理)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购得杨某某40%股权;同年4月6日,通过增资扩股以及虚假出资,深圳伟发公司、彭某某以及深圳伟发公司原诉讼代理人梁某占股达到94%。
浙江商都公司被排除在整个执行环节之外,对该公司利益关系较大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均被剥夺,导致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义乌公司40%股权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卖转让,造成其重大的经济损失。
法官坚称无罪,受害方望公正判决
在庭审中,史某某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他此前的8份供述,他也始终否认自己有罪,认为自己存在瑕疵,但只是工作疏忽,不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检察官再次问他是否承认自己工作存在瑕疵时,史某某回避问题,直接回答称“我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关于送达问题,史某某主观上有刻意回避有效送达的故意,但其在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点上确实过于草率,主观上还是存在一定的过失。认真查找被执行人是执行人员应尽的职责,不能以实践中的客观原因和不规范的做法来否定没有履行这一职责而应承担的责任。关于评估拍卖问题在评估报告的审查和采信上,史某某并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另外从评估拍卖的程序上,首先龙岗法院通过摇珠选定了评估机构后,相关办案人员错误地认为本案的股权争议应该交由具有"证券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于是以中标的评估机构没有评估资格为由没有通过摇珠,而是直接将上述 40%股权的评估项目交由具有"证券评估资质"的国众联公司进行评估,该程序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史某某在正式评估报告尚未作出且没有征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决定以评估费 10 万元作为起叫价拍卖涉案股权,并提交了摇珠拍卖委托从而确定了拍卖机构。虽然其所称是为了赶时间结案,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
国众联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为0元的评估报告并不能对涉案股权的价值进行客观的反映,而被告人史某某在该评估报告的审查和采信上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以该评估结论为依据确定拍卖保留价。
检方起诉的罪名是滥用职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史邵某某为符合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务,履行职务不尽心、不得力的玩忽职守行为的客观表现,从而定性为玩忽职守。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史某某确实存在上述相关的玩忽职守行为,而案件本身性质确实也较为恶劣,且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对此进行了多次负面报道,对国家形象和法院声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对于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受损害方浙江义乌认为判决书充分证实龙岗区法院法官史某某滥用职权操纵司法,导致浙江义乌价值逾亿股权被零元拍卖的违法事实,判决结果客观公正,对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判决给予高度赞赏。公司同时表示,在该案一审期间,史某某得以取保候审,在一审宣判后,史某某拒不认罪提出上诉,意欲脱罪,公司表示担忧,希望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使违法乱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