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未配套建设管道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或城中村社区或至少设一处撬装式瓶装燃气配送服务部,这也意味着瓶装燃气的配送将更及时。10月9日,由深圳市住建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透露,深圳拟采用特区立法形式对此予以规定。
目前,《条例》正在深圳市法制办官网上公示,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0月21日前反馈意见。
业主改拆燃气设施须找管道燃气企业实施
燃气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深圳市燃气条例》自2007年3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11年,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深圳市住建局称,有关统计显示,我国发生的事故管线类型以及因管线事故致死的起数均以燃气管线为最高,事故原因由第三方施工引起的占半数以上。而深圳市土地资源紧张,居住人口密集,燃气管道密布城市建成区,极易受到施工活动影响,而现有条例确立的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措施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
特别是在规范业主专有燃气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拆除的施工主体问题上,该局称,虽然深圳现行法规和国内通行规定是要求委托给具有相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而实际上不少用户是委托给个人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且不按规定进行验收,造成许多安全隐患。
“经研究,有必要明确由管道燃气企业实施,虽然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但既然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而业主专有燃气设施是管道燃气经营的末端,其更新、改造和拆除都离不开管道燃气企业的配合与参与,由管道燃气企业实施是适宜的,也更能实现燃气管网系统的安全可靠。”该局相关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现行的行政处罚标准也被认为“明显偏低,不能反映‘打非治违’的现实需要”,不利于降低执法成本和提高执法效能。“《条例》除了会相应提高燃气安全违法处罚标准,对破坏燃气管道情节严重者,还将暂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站布点不足致瓶装气配送不及时
深圳市住建局还提出了另一些现存的问题。比如,新近出现的商业综合体管道燃气设施布局问题,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城中村管道燃气改造问题,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的燃气安全责任不明确问题;住宅区红线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无法使用住房维修专项基金,瓶装燃气配送不及时,以及燃气行业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不够全面等。
对于部分问题的解决,该局认为,实现燃气安全监管无缝覆盖的关键在于实行属地管理,重中之重在于发挥街道办的监管作用,并拟在《条例》中明确街道办在此类监管上的3项主要职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拟要求街道办应当确保在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或者城中村的社区,至少设有一处撬装式瓶装燃气配送服务部(已建有瓶装燃气供应站的除外),且服务部的用地也由街道办负责落实,具体负责相关事宜的燃气企业由街道办组织用地产权人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
该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尽管深圳管道气已覆盖面较广,但有相当一部分人群,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依旧以瓶装气为主,其作为管道气的有效补充,仍将长期存在。而随着城市公共安全监管标准的提升,特别是新消防法出台之后,大多数服务点的设置已不符合法律上的消防要求,正逐步关停撤销。
“而受供应站布点不足、服务点无法储存钢瓶等原因,瓶装燃气时常出现配送不及时等问题影响,导致社区正规的瓶装气供应出现空白,给无证经营‘黑气’乘虚而入的机会。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撬装式瓶装燃气配送服务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合适方案。”
四种方式提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qinbz@fzb.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