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周欢)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请示件,收文机关可以退件处理;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
近日,惠州市法制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对《惠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惠州拟修订2016年6月出台的《惠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记者留意到,相比原来的实施办法,此次修订稿作出了多处调整,新增了不少内容。其中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的请示件涉及重要改革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等重要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可退件
此次修订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设立法律顾问室,具体工作由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引人关注的是,修订稿新增了强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其中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属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已设置政府法制机构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未设置政府法制机构的,由专职或者兼职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依法确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的请示件涉及重要改革事项、重大投资项目、法定规划编制与调整、收费项目调整以及需要以政府名义签订协议等重要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修订稿明确,未设置政府法制机构的地方和部门上报的请示件涉及相关内容的,要事先经过其专职或者兼职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请示件,收文机关可以退件处理。
分析人士认为,在重要请示件中增加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前置条件,可以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全市各级政府应外聘3名以上法律顾问
修订稿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人民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外聘3名以上政府法律顾问,聘期3至5年。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本部门的法律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或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
此外,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依据。
根据公告,此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0月20日,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及传真0752-2892982,电子邮箱gwk289298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