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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连出重拳 “假盐公益诉讼”最后一案胜诉

时间:2018-10-20

昨天,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获悉,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最后一案已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至此四期假盐公益诉讼均告胜诉。15日,广东省消委会又对深圳一海鲜酒家提起公益诉讼,目前该案已获受理。

2017年10月,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2018年5月,广州中院对其中三宗进行一审判决,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标志着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2018年9月底,广州中院对最后一宗假盐案进行一审判决,判令彭某胜等7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1146463.3元、公开道歉等。由于被告在判决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已正式生效。至此,“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全部审结,四案合共判赔金额131.4万余元(其中已抵扣刑事罚金16.6万余元),15名被告(包括仅提供生产场地和被雇佣劳动的参与者)为此付出沉重代价,食品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惩戒、震慑。假盐第四案也成为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开创了新的纪录。

10月15日,广东省消委会再次对食品犯罪重拳出击,首次以仍在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对其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违法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等四家主流媒体头版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承担195900元惩罚性赔偿金等诉求。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省消委会认为,被告在2016年期间,连续多次被执法人员检出其销售的海鲜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甚至在收到监管部门的检验结果,明知供货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情况下,亦未采取更换供货商、加强自检等有效措施,仍继续购进、销售相关产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自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职责以来,全国已提起消费类公益诉讼13宗,广东省消委会提起7宗,占比超过5成;全国判决胜诉6宗,广东消委会胜诉5宗(还有两宗在审理)。(记者唐珩、通讯员粤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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