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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斩获”5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刷新纪录

时间:2018-10-27

近日,在一宗“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中,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广东省消委会的诉求,判令彭某胜等7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114.6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据悉,这是广东省消委会在全国率先探索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以来,“斩获”的第4宗胜诉案例。由于判赔金额超过百万,该案同时成为全国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开创新纪录。

“假盐案”刷新消费公益诉讼赔偿金额

2017年4月,广州市检察院在侦办一系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就4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10月,经调查研究、审慎考虑,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向广州中院提起4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5月,广州中院对其中三宗进行一审判决,判令3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万元,标志着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全国先河。

经查: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性质恶劣。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彭某胜等人无视非碘盐的危害,非法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且时间较长,产量较大(仅执法机关扣压的就达120吨),销售范围较广。虽然一包食盐的价格非常便宜,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看似很小,但非碘盐对人体的损害不可小觑。据有关医学研究,长期食用非碘盐可能会导致人体碘元素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神经系统受损,引发碘缺乏病,严重导致胚胎、婴幼儿、儿童的脑发育不良,造成不可逆的智力损伤。

案件一审宣判后,由于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至此,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全部审结,最终4案合共判赔金额131.4万余元,15名被告(包括仅是提供生产场地和被雇佣劳动的参与者在内)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食品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惩戒、震慑。

“毒海鲜案”首提大力度道歉诉求

广东探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捷报频传,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又增加一柄利剑。今年10月15日,广东省消委会乘胜再次对食品犯罪重拳出击,一纸诉状,将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广东首次消费公益诉讼剑指仍在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此案由深圳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深圳市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16年12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其立案调查的赖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本起案件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者认为:被告在2016年期间,连续多次被执法人员检出其销售的海鲜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甚至在收到监管部门的检验结果,明知供货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情况下,亦未采取更换供货商、加强自检等有效措施,仍继续购进、销售相关产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为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就该事件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刑事卷宗中查获的被告采购报表及台账记录,广东省消委会提出了被告承担19.6万元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并建议该赔偿金由法院代管,用于赔偿主张权利的受害消费者,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消费者主张权利,则上缴国库。

本案代理律师陈联书分析,与以往的赔偿性诉讼案例相比,本案有几个鲜明特点:其一,诉讼主体不同。以往案例诉的是个人,基本是独立的个体户,本案被告则是一家大型餐饮服务公司,属于仍在正常营业的企业市场主体;其二,违法情节不同。本案被告在监管部门多次对其销售的花螺及有关贝壳类产品进行抽检,多次告知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物质氯霉素时,仍继续购进和销售,有明知故犯、放任违法的嫌疑;其三,诉求重点不同。本案要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四家报纸第一版面连续分别刊登不少于10次的公开道歉声明”,并且将此诉求放在第一位。

“如此高规格、大力度、广范围的道歉诉求,在我国公益诉讼实践中还是第一次,旨在进一步扩大违法惩戒影响,保障公众知情权,让更多公众和消费者避免再度陷入侵权伤害。”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表示。

真正赔付消费者期待制度创新

据悉,自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职责以来,全国已提起消费类公益诉讼13宗、判决胜诉6宗;其中,广东省消委会提起7宗,胜诉5宗,领先于全国。“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广东消委会提起的惩罚性赔偿之诉,直接推动公益诉讼进入高级阶段。”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表示。

广东省消委会始终认为,公益诉讼是一把“利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利器。只有更多使用,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多维度、全方位挖掘其功能效用,才能发挥其在震慑犯罪、遏止犯罪的作用,真正实现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特别是针对食品犯罪等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现象,只有加重惩罚力度,才能打击犯罪,彰显“食品安全不容挑战”、坚决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今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两度针对广东赔偿性公益诉讼举办专题法律论证会,司法界有关领导、法律界知名专家学者、维权界专业人士对广东公益诉讼进行深度解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广东这几件公益诉讼起到“三升三降”的功能,即提升企业的实际成本,降低实际收益,确保失信成本大于实际收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

消费公益诉讼,永远在路上,还有很多问题有待探索。例如,围绕赔偿金的去向问题,在广东省消委会看来,将这笔钱真正赔偿到受害消费者手上,无疑是最理想的结果。但是,由于消费公益诉讼的被告往往侵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后者受到侵害后,往往没有直接相关的明显后果,也很难举证自己就是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其中之一,因此,将赔偿金赔付到位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只能采取的权宜之计,就是将赔偿金由法院代管,并在一定期限后上缴国库。眼下,不少专家正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希望能寻求到比较理想,又能从国家法律中寻找到依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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