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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时间:2018-12-20

记者从珠海市法制局、住建局获悉,20日起,珠海开始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保护办法明确规定,非国有历史建筑在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中被征收或者改造的,将按不低于地块内类似非历史建筑房屋补偿标准的120%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

目前,珠海拥有国家级名镇2处、省级名村1处、市级名村22处,普查并登记历史建筑线索336处,并已公布两批历史建筑共92处。此次实施的保护办法,填补了珠海一直缺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方面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针对近年来部分地方存在名建筑在城市更新中被突击拆除的情况,该保护办法明确建立预先保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及时向规划部门反馈,经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可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预先保护期为一年,期间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超过保护期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为引导全社会加大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保护办法明确在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中,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征收的,应给予其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非历史建筑房屋120%的补偿。

保护办法同时注重对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名镇、名村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旅游业,推进历史文化资源与旅游、文化、康养等产业融合;同时放宽历史建筑的改建条件,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不突破原有建筑面积高度等前提下,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期将出台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负面清单,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一目了然。”珠海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冉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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