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红利即将落地,广大纳税人将迎来一波新的减税大礼包。为帮助纳税人充分理解新的个税法及相关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改革红利,围绕目前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金羊网从广东省税务部门、财税专家收集到相关政策要点,实问实答,为纳税人提供相关实操指引。
专家观点——
个税改革释放红利需众人拾柴
此次个税改革政策影响深远,执行难度也相当大。改革之后,税务机关由主要面对扣缴单位转变为同时面对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纳税人。对此,广东财经大学校长、财税专家于海峰教授指出:如何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实时互通采集海量的纳税人信息并加以应用,如何应对下阶段繁重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如何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为纳税人便利办税提供支持,都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关键挑战。
于海峰建议:首先,从新政策的制定和扩围宣传、到各项征管工作的具体落实,除了税务部门要履行职责外,也需要公安、民政、教育、医疗、社保、住建、房管等相关党政部门做大量的配合工作,通过多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人少跑路,这是确保个税改革顺利推进的“垫脚石”。其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后,个人自行申报被摆上了重要位置,这就要求每一位公民要主动参与,深入了解新政,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再者,需要社会公众的关注监督和适度包容,给予支持改革的动力,促使改革落地生效,让广大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专家提示——
扣缴申报这些事纳税人要尽早做
2019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将陆续展开,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将参与其中。目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对纳税人(单位职工、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的人),税务专家马学国给出了三点重要提示:
一是纳税人要了解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标准和需要提供、留存备查的资料等。尽快决定是通过单位扣除专项附加费用,还是次年自行申报。
二是如果通过单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需要及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并对该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纳税人要知晓次年需要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除了选择不通过单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以外,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4)纳税人申请退税。
对于扣缴义务人(单位财务部门),马学国也提示其应尽快告知所有在本单位取得工资收入的人如下事项:
一是决定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通过本单位扣除。
根据政策规定,采用何种方式是纳税人的权利,扣缴义务人无权干涉,也不能代为作出决定。纳税人应当在发放2019年1月份工资之前告知单位财务部门。
通过单位扣除专项附加费用的,需要填写《扣除信息表》,并签名确认。为了分清责任,对于选择自行申报扣除专项附加费用的纳税人,财务部门可以让其填写不通过本单位扣除专项附加费用的声明,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字确认。
二是次年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形。
(1)即使通过单位扣除专项附加费用,如有大病医疗扣除项,也要在次年自行申报、申请退税。(2)除本单位发放的工资以外,还从其他单位取得工资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由于本单位不能全面掌握综合收入情况,无法准确计算税款,只能根据本单位发放情况预扣预缴,需要纳税人次年自行申报,清算(多退少补)税款。
实问实答——
问:2019年开始执行并与纳税人享受个税改革红利有关的个税政策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问: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几种办理途径?首个月办理扣除时员工应该注意什么?
答: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员工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首次享受时,员工填报《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单位。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途径共有三种:纸制表格、电子表格和远程办税端口(包括APP与WEB)。目前主要由单位发放电子信息表模板,纳税人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给单位。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和电子税务局网站登录后,在手机APP或Web网页端填写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采取“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预缴环节就能享受,证明材料自行留存,税务机关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纳税人附加扣除申报进行检查和纠正。如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税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问:员工没能及时将扣除信息提交给单位,可不可以补报?或者如果一年内都没来得及将扣除信息上报单位,怎么办?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员工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问: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后,要保留什么材料供税务机关备查?
答:这些材料包括,子女教育: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需保留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保留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住房贷款利息:需保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住房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赡养老人:只有非独生子女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扣除额度时,需留存分摊协议。
问:大病医疗可以扣除哪部分医药费?大病医疗的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扣除需要保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大病医疗的申报时间需特别注意,因大病医疗额度是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所以新税法实施首年(即2019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员工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问:纳税人在一年内取得2种资格证书,每一个资格证书都符合继续教育扣除的规定,是否可以按7200元扣除?
答: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年仅可以扣除3600元。
问:首套房贷还完,重新买房贷款可以抵扣吗?我有两套房,第1套房是全款买或房贷已还清,第二套房现在需要还贷款,这个贷款利息可以扣除吗?
答: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对此不确定的,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文/严丽梅 岳瑞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