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正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市人社局对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政策文件进行了整合修订。
本次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共有58个病种,并分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其中一类病种27个,二类病种31个。
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扩大为58种
记者梳理《通知》发现,本次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病种共58项,分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27个、二类门诊特定病种31个。
而新门特病种范围跟现有相比新增了10个病种,其中一类病种共27种,包含了大部分现有的门慢病种;二类病种共31种,包含了现有门特项目,现有门慢病种中的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病种范围还有所扩大,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银屑病等也拟新纳入一类门特病种范围。心房颤动抗凝治疗、恶性肿瘤镇痛治疗(非化学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期间)、活动性肺结核等3个病种拟新纳入二类特定病种范围。
在支付比例方面,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按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医疗机构65%的支付比例确定;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按参保病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值得关注的是,新的门特病种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方面将有提高。现行门慢病种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病种每人每月200元,而《通知》中,阿尔茨海默氏病、癫痫、肝硬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病种,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00元/月。列为二类病种的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等病种,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更从每月200元提高到500元。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对参保病人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按照原门诊指定慢性病标准执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按照原门诊特定项目标准执行。《通知》明确,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为月度与年度两种,当月(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值得注意的是,患有多种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病种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参保病人进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不受病种选定限制。参保病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申请门特需到定点医院治疗
《通知》对参保人员办理确认手续提出要求,并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除急诊留院观察外,符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员,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病种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并根据病情确定审核确认有效期。属于既往已确诊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既往化验单、诊断书等予以审核确认。
经确认的参保病人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医院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病人进行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急诊留院观察治疗不受选点限制。参保病人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此次修订的《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有效期拟为5年。
同场加映
广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11元
26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出台,根据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11元。
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其原来养老金基础上每月加发9元。(记者 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