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月4日电(记者周科)受社会广泛关注的保千里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有了最新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截至2018年底,该院审结该系列纠纷案867宗,其中调解、撤诉190宗,判决677宗,大多数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仅有2宗提起上诉。
2017年8月,证监会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在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进行重组资产评估时,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对保千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随即,大批中小投资者向深圳中院起诉,要求保千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损失,诉讼案件达到1083件。
由于诉讼量较大,深圳中院在此案审理中以“七项机制”建设为依托,在有大部分案件需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用不到一年时间成功调撤案件190宗,判决677宗,审结率超过80%。该系列案被评为“深圳法院2018年十大社会关注案件”之一。
深圳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案中探索形成的审理模式及机制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对于全国法院审理类似证券纠纷案具有参考意义。其审理模式及机制创新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应用示范判决机制,实现矛盾多元化解端口前移。在此案审理中,深圳中院率先应用示范判决机制,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群体性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个案作为示范案件进行判决,明示基本事实认定,统一法律适用,确定损失计算方法,从而为大量案件的集中调解创造条件,最终第一批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达到98.9%。
二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纠纷化解链条中端提速。坚持“甄别分类、区别对待、依法处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实行差异化处理方式。深圳中院在立案前将相关案件导入诉前联调平台,通过与深圳证券期货行业调解中心签订协议,委托该中心先行调解。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的,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诉前调解不成则转入诉讼程序。
三是完善庭前会议机制,实施审理程序模式改革。通过“流程再造、事实分流、争点分流”的方式,对当事人可以到会的案件全部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于举证期间届满后、开庭前召开,内容主要包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调解等多项工作。通过组织数十次的庭前会议,固定原告诉讼请求和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进行庭前调解,提高庭审效率。
四是探索集中审理机制,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600余宗案件进行统一公告,根据被告类型分不同批次进行连续集中开庭审理,每次连续开庭数天,开完一批解决一批,大多数案件在进行一次正式庭审后作出判决。通过建立集中审理机制,有效促进了此类案件庭审的实质化,实现案件审理的优质与高效。
五是探索管辖权异议处理机制,采用涉众型证券案件管辖恒定原则。该批案件有部分系南京中院经管辖异议审查后裁定移送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18年2月作出判决并经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在此情况下,新收的同类案件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参照适用管辖恒定原则,以通知书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管辖依据,当事人均未坚持异议。通过确立管辖权异议处理机制,有效维护了诉讼管辖权的稳定性,避免诉讼资源浪费,提高了诉讼效率。
六是引入专家辅助人机制,厘清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首先,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庭审。在机构投资者的诉讼主体资格、董事勤勉义务界限以及证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运作流程等专业性问题上,充分尊重证券期货市场的专业意见;其次,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系统风险认定及如何扣除系统风险等重点难点问题,深圳中院会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专业机构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通过引入专家辅助人机制,一方面辅助法官理解、认识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推动对当事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的实质质证。
七是建立损失计算系统支持机制,确定投资者损失计算标准。在反复论证基础上提出“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的损失计算方法及相应算法逻辑;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发计算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将交易数据集中导入实现批量计算损失结果;最后,是人工复核计算结果,确保结果准确无误。通过借助计算系统的支持,实现损失计算结果一键生成,有效增强了损失计算结果的科学性,提高了损失计算的效率。
深圳中院表示,在证监会不断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情形的监管执法力度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将明显增多。妥善处理此类涉众型金融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龙光伟 曹启选 王勇 陈霞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