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4小时最高限价80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单独核定和管理。
根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类地区白天对服务对象收费2.5元/半小时,对非服务对象收费5元/半小时。一类地区夜间收费1元/半小时,最高收费10元。24小时最高限价服务对象和非服务对象分别为40元、80元。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限价为:一类地区白天对服务对象收费2.5元/半小时(3小时以内)、5元/半小时(超3小时),对非服务对象收费5元/半小时。一类地区夜间收费1元/半小时,最高收费10元。24小时最高限价服务对象和非服务对象分别为65元、80元。
不超过15分钟免费停车
征求意见稿指出,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在同一停车设施充电首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同样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不超过50%。
此外,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全媒体记者耿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