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题:如何推进“幼有所育”?增供给、强协作、抓监管一个都不能少
新华社记者王秉阳、田晓航
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幼有所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在10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分别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明确了各自的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意见的出台将为缓解托育机构匮乏、标准制度缺失、监管部门混乱等问题提供遵循。
增加供给 满足照护服务需求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表示,目前我国有3岁以下(不含3岁)婴幼儿5000万左右,而照护服务供给不足。有调查显示,目前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近80%的婴幼儿是由祖辈参与看护和照料,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
党和政府多次提出全面推进幼有所育、老有所养,而“幼有所育”是“老有所养”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孙辈没人看护,老人也无法安然“休养”。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
在此背景下,婴幼儿照护领域的顶层设计应运而生。于学军表示,意见确立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4条基本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强化政策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四是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梳难补漏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婴幼儿照护领域存在着供需矛盾突出、祖辈照料负担过重、养育机会成本提升、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专业性要求高等问题,而婴幼儿照护机构还存在着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存在障碍、服务体系缺乏规范监管、民办机构运营压力较大等问题。在目前托育需求旺盛,公办投入无法立即满足的情况下,应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近日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鸿雁表示,意见提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政府给予补贴、社会积极参与,有望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民办机构运营压力大的问题。
由于婴幼儿照护是一项综合性的、跨部门的工作,意见同时强化了多重保证措施,提出加强政策支持、用地保障、队伍建设、信息支撑、社会支持。“意见为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了指南和方向,首先从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化规范体系开始,先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试点,然后逐步推广,有助于逐渐形成满足群众各项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刘鸿雁说。
加强监管 确保各方履行职责
政策规范只是第一步,要想把政策落实到位,还需亮出监管利剑。
近年来有个别托幼机构有虐童行为,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紧缺、部分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等问题,意见提出,加快培育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于学军强调,目前设置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意见针对监管问题从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监管责任划分,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要负主要责任。意见附有17个部门和单位的分工,各个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责。此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要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还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刘鸿雁表示:“意见在组织实施方面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强化部门协同以及监督管理,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有助于打消父母对非公立机构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