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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溺亡 主人获赔万元精神损失费

时间:2019-05-28

花了1万元将宠物狗送到宠物公司训练,却因对方疏忽导致宠物狗溺水死亡。一审法院认定,小狗作为宠物,一定程度上拟人化,成为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品,判处该宠物公司赔偿宠物主人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认为,宠物狗已融入主人的日常生活,产生情感依赖,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宠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017年8月26日,罗女士将自家宠物小狗点点交给星曜宠物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训练寄养协议》。协议签订后,罗女士向星曜宠物公司缴交了2个月的训练费1万元以及一瓶价值238元的海藻粉,共10238元。

2018年1月18日,星曜宠物公司通知罗女士,说小狗点点死亡。尸检结果显示:小狗胃内有大量食物,左心房积血量多,支气管积有大量气液体,确认为溺水死亡。

罗女士表示,小狗点点是纯种博美犬,是花了4万元从朋友处购买的,但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向他人购买的价格不能作为小狗点点实际价格的依据。一审法院番禺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小狗点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市场价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星曜宠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具有相应驯养资质,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犬类驯养,因此该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驯养罗女士小狗点点属于超范围执业。

此外,根据小狗点点的尸检报告可见,星曜宠物公司在驯养小狗点点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以及照顾不当,这是造成小狗点点死亡的原因。故此,星曜宠物公司对小狗点点的死亡存在全部过错,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因宠物狗死亡造成精神痛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罗女士为小狗点点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并送去星曜宠物公司寄养、训练,小狗点点作为宠物,一定程度上已经“拟人化”,成为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品。小狗点点的死亡必然给罗女士造成精神痛苦,因此一审法院酌定支持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退还训练费1万元。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对犬只尸体应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处理。罗女士对小狗具有深厚的感情,在对其尸体进行无害处理时采取一定的吊唁方式,也是符合常理的,因此法院酌定支持2000元的丧葬费。综上,星曜宠物公司应赔偿罗女士损失共计29038元。

不过对于罗女士提出的“平时养犬及护理费用7万元”,法院不予以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常理

星曜宠物公司上诉,认为小狗点点作为宠物,按照养犬习惯,虽说作为罗女士家中的“成员之一”,但不能因此将小狗点点“拟人化”,小狗点点不具备与人相类似的情感及动作,不具备拟人化的构成要素,不能视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此请求改判赔偿各项损失15038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在宠物受到损害时,宠物主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小狗点点作为宠物,已经融入了罗女士的日常生活,产生情感依赖,并无违反常理,因此宠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无不当。

不过,对于罗女士主张的丧葬费、交通费,广州中院予以纠正,并作出终审判决,广州星曜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罗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5338元。(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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