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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全国首个“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

时间:2019-05-30

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共7部分39条,从处置原则、精准识别、案件受理、快速审理、工作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作出了规定。

《指引》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落实“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的处置原则,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做好出清司法兜底保障,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加强精准识别,分类指导,确保不同类别的“僵尸企业”通过不同的路径实现市场退出,主动加强与国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沟通联系,统一全省移送标准,实现与国资部门的无缝对接,做好诉讼指引。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和财产评估工作,通过市场化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僵尸企业”案件一体化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立、审、执工作衔接与配合,实行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质效,强化执行措施在破产审判中的运用,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执行惩治措施纳入破产保障范围。

《指引》还进一步降低破产费用,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免受理费,对“僵尸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的破产衍生诉讼暂缓收取案件受理费,提高财产变现率和债权人的受清偿率。

据了解,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以及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的退出功能,挽救有市场前景和生存价值的“僵尸企业”,让不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过去3年,广东有900余家“僵尸企业“通过司法处置实现市场出清,约占出清“僵尸企业”总户数的40%。3年来,广东高院共出台9个关于加强破产审判的工作指引和工作意见规范性文件,着力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构建“立—审—执—破”全流程诉讼体系。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彭筠童 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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