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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资金” 怎么管、怎么用?

时间:2020-12-17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条例》中首次提出了“业主共有资金”的概念,取代了此前备受关注“小区公共收益”。

随着《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日益临近,市住建局结合广州市实际,起草《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业主共有资金”,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与此前的“小区公共收益”不同,资金来源方面,共有资金来源除了包括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之外,还新增了包括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共有资金产生的其他合法收入。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征求意见稿》指出,共有资金用于物理管理服务,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资金。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及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是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可经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

不按规定用共有资金

或面临最高30万元罚款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制定共有资金的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在使用规则或者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共同决定后,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按照使用规则或者使用计划的约定使用共有资金。

对于未按照规定开立共有资金账户或者存放共有资金,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共有资金,未按照规定公开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未按照规定答复异议,或者未依法配合审计的,根据《条例》,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罚款由直接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分摊。  (全媒体记者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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