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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作剧”引发斗殴 汕尾一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时间:2017-04-14

  朋友聚会本是高兴事,而年轻人因为冲动,把陌生人的恶作剧或玩笑视作挑衅时,最终引发大矛盾甚至刑事案件。日前,城区法院受理一起斗殴致他人轻伤案,一名90后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2日凌晨3时许,魏某某与两同案人(已判刑)等朋友聚在一起。一行人在小店喝了20多瓶啤酒后,提着二袋玻璃、易拉罐装的啤酒,准备散步至红海湾开发区遮浪街道附近的海边闲坐。途经该街道某酒店时,有人骑着两辆摩托车长按着喇叭快速从他们身边开过,车上的人还在大叫,魏某某等人冲坐在车上的吴某某等人骂脏话,两辆车又长按着喇叭朝他们开来,魏某某等人又冲着摩托车骂。车辆来回开了几次之后,最终在他们面前停下。一下车,双方便起了口角,很快动手打了起来,在相互扯打过程中,吴某某面部被魏某某等人划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左脸颊创口长度达8.5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5年11月24日,魏某某及两同案人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3人亲属代他们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5万元,吴某某对魏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魏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无事生非,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伤害他人,致被害人吴某某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一方有过错,且在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的亲属已代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案多为冲动引发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少寻衅滋事案件都是冲动、意气用事的后果,为了逞一口气,肆意打砸、伤人。如本案斗殴伤人事件只是由一个小恶作剧引发,双方都觉得伤了自尊,为了面子互不相让。事件发生后,两同案人很快落网,并分别被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而由于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便逃往中山市,被红海湾遮浪边防派出所网上通缉,直到2016年2月13日才被抓获归案。事后,他们都表示后悔。

  一时的冲动,不仅亲人要为他们的伤害行为买单,更给他们的人生添了一笔不可磨灭的灰色印记。对于吴某某来说,他也因为自己的恶作剧和不服输,在脸上添了一道伤疤,或许伤疤最终会消除,也得到了赔偿,但是他也要经受皮肉之痛。

  法官提醒市民,尤其是年轻人及性格冲动的人,人在盛怒之下往往会做出错事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所以遇事要尽量保持平和心态,积极自我调节,忍一时风平浪静,能够忍让的要尽量忍让,当他人所犯错误实在不可原谅时,也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解决,必要时可以向他人或有关部门求助,切莫因冲动犯下大错,届时就追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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