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昨日记者获悉,有关优惠政策已获省相关部门同意批复,今年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可享五折优惠。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去年9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通知,称根据污染物治理合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企业承受能力,按照从低原则,我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分别为1600元/年·吨、3000元/年·吨、1800元/年·吨、4000元/年·吨。
根据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佛山市对现有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实行优惠政策的批复》: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内,现有排污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分别按省定标准的50%、70%、90%执行;2020年1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按照省定标准全额执行。
《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提到,排污权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但试点期间逐步推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5年一次性征收,其有效期为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后次年起顺延5年。此外,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通过二级市场出让排污指标,应当按照当期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