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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5000元!深圳拟立法打击中英街“水客”

时间:2017-04-14

  深圳拟立法强化中英街管理局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打击“水客”走私行为。 南方日报记者 王辉 摄

  仅两年时间,中英街走私案件激增近5倍。为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货物管理,打击“水客”走私行为,深圳市政府六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3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开了条例草案内容,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社会各界可于5月14日前反馈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特别说明,尽管从名称上看,条例草案是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本应重点突出中英街的发展定位,包括其历史教育、商贸旅游、通关口岸,甚至还具有自贸区的功能等,但由于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水客”走私行为严重,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目前主要侧重于如何有效打击走私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更广泛的内容纳入其中。

  法律空白致“水客”走私猖獗

  作为全国独有的“边境特别管理区”,深圳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俗称“中英街”,以下简称“管理区”)无论是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至今尚未进行专门立法。国务院虽在2000年9月就将管理区从“边防禁区”改为“边境特别管理区”作了明确批复,但对管理区的边境和社会管理等也未做具体规定。

  由于管理区区位特殊,且被定位为“边境特别管理区”,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都将其视为关外区域,仅负责对进出关口的人员、货物、车辆进行监管,对管理区内涉嫌从事走私货物的商家以及“水客”,不纳入执法监管,使管理区成为海关边防监管的真空地带,客观上造成“水客”走私现象泛滥,并有不断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管理区走私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61宗上升至2015年的291宗,两年时间激增近5倍。

  另一方面,管理区面积只有0.17平方公里,进驻了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公安、市场监管等隶属于不同上级机关的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多头执法现状,难以形成管理合力。而对管理区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盐田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中英街管理局,由于事权限制,也难以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中央和省级事权,造成管理和服务不到位。

  拟赋予中英街管理局检查权限

  为有效抑制和打击管理区内“水客”走私行为,深圳拟立法强化中英街管理局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并通过提高立法的位阶,加强该局与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垂直管理部门的协调。

  由于管理区目前被视为“关外区域”,“水客”以及涉嫌从事走私的商家不纳入执法监管。走私人员便通过雇佣大量持证进出管理区的“水客”,以“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货物走私,使管理区成了走私货物的集散地。条例草案拟规定,中英街管理局为管理区综合管理机构,除履行综合协调、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以及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外,还赋予其对管理区内人员、车辆等一定的检查管理权限。

  进入管理区的人员都要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检查,经检查对涉嫌无证通行、非法滞留的人员,中英街管理局可视情况作出警告、移送边防部门带离管理区,对涉嫌违法携带物品、以牟利为目的替他人携带物品出关的人员和非机动车辆可进行检查,经查实的可以扣押有关物品或移送海关等有关部门处理。这意味着中英街管理局的职能被法定化,执法地位得到提升。

  将“水客”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为防止管理区内企业单位通过雇请人员从事“蚂蚁搬家”走私活动,条例草案规定管理区内企业、单位不得雇请、使用无有效通行证件人员,需要雇请、使用人员的,应当将有关人员的基本信息报中英街管理局,经管理局核实后再送边防部门审批办理边境通行证。

  如此一来,通过管理局对申办通行证人员名单进行核查,为边防部门审批发放通行证提供重点监控人员的有关信息,就可以在通行证发放环节有效控制“水客”数量。

  如果企业和单位违反规定,管理机构除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外,如企业、单位涉嫌走私、售假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边防部门还应当限制或不予办理其通行证申请。对涉嫌走私、售假等违法行为的人员,边防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对涉嫌从事走私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由海关、边防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对涉嫌携带违禁物品、以牟利为目的替他人携带货物、物品,以及涉嫌携带、运输违法、走私货物、物品的,中英街管理局有权进行检查,经查实涉嫌违法的,可以分别作出警告、罚款、扣押货物、物品或依法没收货物、物品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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