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将出台条例保护西湖优美的生态环境。南方日报记者 梁维春摄
南方日报讯(记者/卢慧)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游泳、洗澡、便溺……日前,惠州市园林管理局在官网公布《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涉及景区面积60余平方公里
意见稿指出,保护条例适用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对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山岳、湖泊、地貌、森林、动植物等自然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雕塑、园林、建筑物和有关工程设施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均属于受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
资料显示,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自东起环城西路,至下角东路交叉口处向北至东江堤、从惠州大桥向西南沿慈云路、含现市中医医院用地,沿菱湖二路及三路外侧25米,含太保山东麓;西以城市西三环和铁路为界,绕古榕山、紫薇山、小鳄湖;沿新联路、含高榜山、红花嶂等红花湖外围山体、绕螺山至花岛;沿鹅岭北路、南湖南岸道路、含飞鹅岭;沿南湖横路,含市一中第二操场至南湖路、环城西路。总面积为20.91平方公里。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自东起滨江广场、数码街,至东江南岸;北部以规划的梅湖、都田、游塘森林公园及其相关山体为界,西部以火车西站西侧主干道为界;南部与风景区范围线重合;东部以规划的南山、托盆山、古塘坳、红旗森林公园为界。总面积为39.98平方公里。
迁出不符合规划要求建筑物
意见稿指出,经批准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因风景名胜区性质、规模发生变化而改变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性质、选址、布局、高度、造型、风格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同时,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根据意见稿,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和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意见稿还明确,围垦、游泳、钓鱼等八大类涉水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开山、开荒等九大类涉山林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攀爬涂污文物可处拘留
春夏交接之际,已经有“野泳”爱好者开始出没于高榜山—红花湖景区游泳,今后,“野泳”活动不仅令当事人面临生命危险,也将面临最高500元的处罚。根据意见稿,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水域游泳、洗澡、便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市园林管理局公开资料显示,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平湖景区、丰湖景区、南湖景区、鳄湖景区、菱湖景区、高榜山—红花湖景区组成。也就是说,今后在红花湖水域游泳,或将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该项处罚外,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将被处20元以下罚款;擅自张贴广告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可根据情节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若乱扔(倒)垃圾,不及时清除宠物的排泄物,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50元罚款。若在受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上随意攀爬、涂污、刻划、擅自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将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若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违规占用广场和道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民欲提意见有三种途径
为了加强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惠州从2016年开始组织开展《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并形成意见稿。今年2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惠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其中《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计划今年8月进行一审。
根据意见稿,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职执法人员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从制度上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执法权。惠城区政府及市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民对意见稿有意见可于5月12日前提出,提出意见有三种途径:将反馈意见传真至0752—2682502;将意见发送至hzlfyjzx@163.com或563533317@qq.com;写信至“惠州市惠城区下角南路9号园林大楼园林风景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