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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和谈价是“豪华型” 到手车子却变“领先型”

时间:2019-09-26

试驾和谈价是“豪华型”,到手车子却是“领先型”

购车疑遭减配 律师状告4S店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来宾市律师黄先生在柳州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事后,黄发现自己购买车子的型号,跟当初试驾以及销售人员介绍的车子型号不符,部分功能欠缺,但价钱却是一样的。为此,他以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经销商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108.72万元。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3月,黄先生到柳州市西江路某宝汽车销售店购车。他说,在经过查看和了解车辆情况后,店里的销售顾问让他试驾了一辆轿车。在试驾过程中,销售顾问介绍了该车的配置及性能。试驾后,黄十分满意,决定购买与试驾车辆相同型号的车辆。

黄称,他是以贷款的方式购车的。在办完相关手续后,销售顾问将一份经过销售主管确认的计划书交给黄签字,并让黄保留。当月底,车辆交付使用。在这份计划书上,明确注明黄所购的车款为豪华型。

黄称,在使用车子几个月后,他发现车子的配置跟之前试驾车子有所不同:车子没有抬头显示、无钥匙进入和锁车以及感应尾门等功能。但是,车辆用户手册和简要说明书上都是配备附有。后来,他仔细对比销售顾问给的购车计划书和所签订的《汽车销售协议》才发现,二者的车辆型号是完全不同。计划书上标明的车型是豪华型,车价共27.18万元。可《汽车销售协议》标明的和实际交付的车型,却是领先型2019款,而价格同样是27.18万元。他认为,对方是在他对购车事项不熟悉的情况下,故意调换了车辆型号,把高配置变成低配置,对方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行为。

近日,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某宝汽车销售店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购买的确实是领先型的车辆,销售店不存在欺诈行为。购车计划书虽然标明是豪华型号,但这是销售顾问的工作疏忽。一般情况下,客户到店里购车,销售顾问都是让客户试驾豪华型的车子。除了在购车计划书签字外,原告还跟店里签订《汽车销售协议》,协议里写明的就是领先型,原告作为律师,对签订协议应该会更加严谨。加上车子的一些配置不一样,原告提车时,就应该知道购买的车子就是领先型。

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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