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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一男子看病不挂号引纠纷 医患双方大打出手

时间:2017-05-31

    制图:侯刚

    云岩区法院二法庭法官熊炯嵩。

    因担心妻子的病情,贵阳一男子在没有挂号的情况下,直接冲到医院住院部找到值班医生,要求给妻子治病。遭到拒绝后,男子出言不逊,医生不愿吃亏,双方发生推攘。推攘过程中,医生受伤住院。

    出院后,医生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补偿金等1.6万余元。

    近日,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看病不挂号引冲突

    贵阳的小勇结婚不久,妻子就怀了孩子,让他高兴坏了。

    2016年11月,妻子突然肚子不舒服,并有流血的现象。这可急坏了小勇,他立即送妻子到医院检查。由于担心妻子的病情,小勇并没有挂号,而是直接抱着妻子冲到医院妇科楼住院部,并找到当时的值班医生,要求给妻子看病。值班的杨医生告诉小勇,要看病,需先挂号。

    小勇提出能不能先给妻子检查,他去挂号。遭到拒绝后,小勇欲离开住院部去挂号,口里却唠叨了一句“没有医德”。

    可没想到,这句话引来了杨医生的不满,反唇相讥。接着小勇返身和医生吵了起来。情绪激动的小勇上前推了杨医生一把,杨医生也不愿吃亏,拳脚相向,随后双方厮打起来。

    事后,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经诊断,杨医生被打至脑震荡、头面部及颜面部挫伤、右上唇皮肤裂伤。住院12天,医疗费4700余元。

    公安机关对双方都进行了行政治安罚款的处罚。

    医生打官司要求赔偿

    杨医生觉得很冤枉,他认为,当时他正在工作中,他是按照医院的规定,要求患者先挂号后治病,却招来对方的谩骂和殴打,导致受伤。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虽然小勇也受了伤,但自己动手,是正当防卫。小勇的行为侵害了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出院后,杨医生将小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补偿金等1.6万余元。

    小勇则认为,当天他带妻子去看病,医生让他先挂号,因为妻子病情比较严重,他多次要求医生先给妻子看病,自己去挂号,但遭到医生拒绝,坚持要让他先挂号。

    他承认是他先用手推了医生,但却是医生先动手打的他,他才还的手。医生主张的费用不关他的事,应该是医生给他赔礼道歉。

    法院: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双方在小勇未按规定履行诊疗程序的情况下,对到底应严格按照先挂号后检查的规定,还是根据具体情况,可先检查再同步履行挂号的问题产生争议,故而发生肢体冲突。

    根据调取的现场录像,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双方在发生口角后,小勇先行推攘了医生,但在推攘过程中,医生先挥拳对小勇进行了殴打,导致双方互殴,医生受伤。

    小勇在未弄清楚医院诊疗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担心妻子病情,在没有挂号即带其妻子前往相关科室进行检查治疗。小勇的不当行为,不但延误了妻子的治疗,也引发了双方的矛盾,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规范其言行,专业地履行医务职责,而杨医生在小勇对其加以指责时,没有采取理性和合理的态度予以对待,反而与小勇对吵,进一步恶化了矛盾,在相互推攘时,甚至主动出手对小勇进行殴打,杨医生的行为并不符合医务人员的职业规范,也超出了在遭遇身体侵犯时,所应当采取的必要防卫的程度,这也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此,杨医生也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对杨医生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予以支持,但杨医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本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杨医生先动手殴打小勇也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对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故判决小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200余元。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说法:防卫者的行为 目的是为了停止侵害

    本案的主审法官,云岩区法院熊炯嵩介绍说,《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了关于侵权责任过失相抵的规则,即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权人可以此为由抗辩,要求相应减轻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医生在小勇对其加以指责时,反而与小勇对吵,进一步恶化了矛盾,在相互推攘时,甚至主动出手对小勇进行殴打,杨医生的行为超出了在遭遇身体侵犯时,所应当采取的必要防卫的程度,这也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所以,杨医生也应为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正当防卫,有个原则那就是迫使不法侵害者停止侵害所必需的,也就是说防卫者的行为目的及程度是为了让侵害者停止侵害。

    比如,对方打你一拳,马上收手退回后,这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完成,你再上去打他,就不是防卫是报复,构成斗殴。比如,对方连续出拳打你,你为迫使他住手,可以躲避,也可以用手挡,也可以还手使他停手,但一旦停手你也要停手。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的原则也是以迫使对方停止侵害为必要的程度的,比如对方拿刀砍你,你一棍子将他打晕,如果对方因这一下就死了,你是正当防卫,如果对方晕倒在地,你再继续打,则是防卫过当,属于故意杀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图文/本报记者孟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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