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定员”,全省员额制法官、员额制检察官的占比低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多个百分点;
“以案定补”,推进薪酬保障制度改革,形成按劳取酬的补贴模式;
“权力清单”,完善司法责任制,普遍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执法业绩档案等制度机制;
“繁简分流”,大幅提升了审判工作效率,提升了案件质量;
“大数据司法运用”,大数据为政法工作换挡提速、跨越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014年,贵州成为全国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三年来,贵州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实现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能力和公信力、法官检察官尊荣感和责任感、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四个双提升”。
三年来,贵州以“敢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的勇气,大胆尝试、蹄疾步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较好地完成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
大数据司法,贵州精彩篇章
三年来,贵州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砥砺前行。贵州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意见,省委常委会、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30余次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陈敏尔、孙志刚、谌贻琴等领导多次专题调研破解难题,省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6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出台50余个司法体制改革政策性文件,有力指导司改工作顺利推进。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与科技变革深度融合,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省委将大数据作为三大发展战略之一,全省政法系统抢抓机遇、自加压力、主动作为,推动大数据应用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诸多方面,谱写了“数字政法”、“智慧司法”、“政法平安云”等众多精彩篇章,形成了大数据办案系统、大数据辅助决策管理、大数据司法服务系统、“云盾工程”、“数据铁笼”、智能笔录云平台、电子换押等一大批典型经验和亮点,多次获得中央和省委有关领导的批示和表扬,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贵州精彩篇章。
大数据作为新的科技手段,不仅提高办案准确性和办案效率,也发挥了过去人力所达不到的实时监督作用。
——织牢“数据铁笼”,全程动态精准监督。紧紧把握信息化、大数据全面渗透、全程留痕、动态跟踪、精准监控等优势,将大数据作为有效监督的攻坚利器,对执法办案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省法院开发运用办案偏离度分析工作系统,通过大量同类案件数据的分析、解构,梳理出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要素,建立起案件与对应量刑、裁判的关系网络,并实时传送至案件管理监督部门,对承办法官、检察官进行实时监督、提醒,有效解决监督滞后、监督不全面的难题。
省检察院为案件监控提供数据分析,按照“一人一档案”要求建立数字化司法业绩档案,对2125名员额制检察官已办结的53559件案件进行全面评查。
省公安厅拥有2520个数据监测点的内部监督管理“数据铁笼”,对民警执法执勤和日常行为实施痕迹管理,切实做到了“人在干、云在算、数在转”。
除了大数据监督之外,全省司法体系在这一轮改革中还创造了两大监督举措:
——“权力清单”明晰责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省法院明确“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确保办案过程中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省检察院明确省、市、县三级权限范围、责任形式和责任追究办法,将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
——强化党内执法监督,跟踪试点单位办案质效。省委政法委吸收法学会、高等学校、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力量,采取调研、约谈、走访、查看档案等方式,对试点法检两院1562件案件开展了案件评查和责任整改。
精简专业高效的司法队伍
所有的工作都要通过人来实现,队伍建设是核心,贵州通过多项改革建设出一支精简、专业、高效的司法队伍。
——办案彻底,实现入额院领导办案全覆盖。全省法院入额院领导556人,人均办案25.65件;全省检察院入额院领导620人,人均办案19.26件。
——“以案定员”自加压力,严格控制员额比例。通过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科学比例。经过遴选,全省共产生员额制法官2742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28.09%;共产生员额制检察官2125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2.61%,低于中央政法委规定的39%员额比例。
——程序严格,遴选工作专业公信权威。规范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工作,达到把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的人员遴选入额的目的。
精简、专业、高效的队伍建立起来了,但是,如何留得住也是个难题,司法改革不能忽略了薪酬和发展空间两个用人的关键方面。
——薪酬保障全程“实转”到位,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倾斜基层,择优选升,达到确保办案骨干稳定在基层、确保办案力量稳定在业务岗位的目的。
当然,司法改革工作的一切出发点是为了人民,同时,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
——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大幅减少诉讼案件。比如,福泉市法院30%以上的矛盾纠纷实现了当日化解结案,比诉讼方式节约90%以上的时间成本,2016年福泉市法院案件增幅低于全省近15个百分点。凯里市开发运用矛盾纠纷信息系统联动平台,“零收费、防反悔、可执行、促和谐”,实现发案下降、纠纷减少、效率提升、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