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就石阡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近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16年,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石阡县泉都矿泉水公司自2010年6月28日成立以来,在未办理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溪沟处开采地热矿泉水,加工成桶装、瓶装矿泉水进行商业销售。在此期间,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依法对这家公司非法开采地热矿泉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2016年6月13日,检察机关对石阡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的行为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并于同年6月17日向其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石阡泉都开发有限公司的无证采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年7月14日,石阡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书面回复,就石阡县泉都矿泉水公司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说明,而未对该公司非法开采地热矿泉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同年8月12日,在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下,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但未对该公司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致使该公司仍在非法开采地热矿泉水。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认为,石阡县泉都矿泉水公司开采的地热矿泉水属于国家矿产资源。石阡县泉都矿泉水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矿泉水的行为,属非法采矿行为。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应对该公司的无证采矿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但该局未依法履行上述职责,致使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仍在发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同年12月,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阡县国土局对石阡县泉都矿泉水公司违法开采地热矿泉水的行为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职责,判令国土局一个月内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今年6月28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对判决结果,石阡县国土局表示不上诉。(记者 靖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