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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贵州篇】《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时间:2017-08-07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日前表决,《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个省级促进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我省公民须遵守七类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首先对文明行为进行定义: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根据《条例》,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七类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具体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

  与此同时,《条例》还对商品经营者、广告主、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各行业主体须遵守的文明行为进行细致规定。上述主体若违反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记者 肖达钰莎)

  ■相关链接

  公民须遵守的“七类文明行为”

  文明生活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八)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九)不酗酒滋事;(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文明旅游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自身他人以及他人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文明就医

  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维护公共秩序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文明上网

  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爱护公共卫生环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三)不乱涂、乱画、乱刻;(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文明出行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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