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出发,明晰权责和规定,全方位保障用水安全。
据悉,我省历来十分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为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较为严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管水平较低、农业和农村污染日益严重、产业结构及布局不够合理、流域生态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水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及机制亟待加强等问题。
《条例(草案)》的出台,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浏览《条例(草案)》发现,为切实解决水污染防治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条例(草案)》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负专责、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作了规定,明确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自行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条例(草案)》分章节对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船舶水的污染防治进行细致规定。其中,针对我省较为普遍的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划定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对散养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记者 肖达钰莎)
■亮点点击
C、监测水环境 将用大数据
A、治水不给力 项目将暂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建设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
未完成重点水污染减排任务的,未达到规定水环境质量目标的,未完成限期达标规划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D、十三项行为 严格被禁止
B、污染地下水 最高罚百万
建设、使用Ⅱ类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垃圾填埋场或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渗漏,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治污染地下水。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向水体排放、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其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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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包括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等设施
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我省将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全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设施进行普查,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据悉,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我省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和环境统计平台,充实完善环保大数据建设,对于准确判断我省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通知,我省第二次普查对象是,全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通知指出,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要将大数据信息建设与本次普查共同推进,着力提高环保大数据监测能力,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我省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通知要求普查经费要有保障,全省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查经费分级列入部门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记者 杨林国)
私设暗管排污 三企业被查
据新华社电 贵州省环保厅日前通报了一批上半年违法典型案件,三家企业因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被查处。
根据通报,2017年1月,遵义市环境保护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遵义精星航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应急池内废水擅自通过一根直径约50毫米、长约6米的临时钢丝软管引至厂区排水沟后直接排入外环境,经遵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呈强酸性,并且含重金属镍超标54倍、铜超标169倍、锌超标3.2倍、总铬超标0.6倍。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鉴于该公司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该案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并对3名责任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阶段。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在今年5月开展纳污坑塘环境排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盘州市刘官黔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通过塑料胶管引至养殖场下游约200米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并通过坑塘直接排入外环境。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处罚,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盘州市公安局经受理立案后,对该公司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
黔西南州兴义市清水镇双桥村两家个体芭蕉芋加工作坊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芭蕉芋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渣池简易沉淀后,通过路边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沟渠直接排入附近农田和天然渗坑中,并将天然渗坑中的废水通过约200米长的塑胶软管和水泵抽出直接排向附近农田,致使周边水环境和农田灌溉受到污染。
兴义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两家芭蕉芋加工作坊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兴义市公安局受理立案后,于2017年3月对两家芭蕉芋加工作坊负责人郭应兵、雷朝发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