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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条例获通过 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10-02

  本报讯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信频段,最高罚款5万元。

  据悉,我省出台《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条例》,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开展防雹、增雨、消(减)雨、消雾、防霜以及改善空气质量等活动。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不得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信频段。违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安全作业。违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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