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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面取消“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问题

时间:2018-01-05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针对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依法规范群众办事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让群众办事更顺畅、更便捷、更高效。

  通知要求,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类似要求的,服务提供部门必须明确需要收取的具体材料名称、要求、来源等要素信息。凡乡镇(街道)实体政务大厅、村(居)便民服务站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结婚前未婚证明”“结婚前未生育证明”“某人腹中胎儿畸形证明”“品行端正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无精神病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某人是某人证明”“某某与某某在本地区同居证明”“某人健在证明”等推卸责任、转嫁矛盾的证明,一律取消。凡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有效证照核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通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社保卡、学历证书、房产证、驾驶证等有效证照证明国籍、户籍身份、亲属关系、民族成分、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对办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可通过部门内部调查、咨询其他部门办理的材料,一律取消;凡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对确需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批复、审查意见等的,由主办部门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服务系统向相关部门发起意见征询,各相关部门限时反馈,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凡由政府部门制发的证照批文,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共享核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此次“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按照合法、合理、精简、便民、共享五大要求开展,旨在向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褚亭 记者 彭刚刚 衣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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