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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须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时间:2018-01-18

  1月17日,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雨污管线等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污水进入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

  “现阶段,我市住宅小区存在排放的污水多数未进行处理就直接进入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分布不集中、总水量大等问题,给城市水环境带来严重影响。”据市水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如果对所有污水进行集中处理,需敷设较长的管网,费用高;建设大型污水厂又会带来财政资金压力过大的问题。如果因地制宜就地处理污水、就地利用,不但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节约水资源,还可减少政府投入。

  为实行水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水环境治理成效,市委、市政府从城市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着手,制定了《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新建小区污水的排放和处理应当遵循就地处理、就地利用、达标排放的原则。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雨污管线等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排放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

  《办法》还明确了对损坏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堵塞、损毁、填埋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擅自接、改、占(跨)压污水处理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向污水处理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清除措施,逾期未采取清除措施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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