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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界定监察职责 开展工作夯实履职根基

时间:2018-03-19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

  制定监察法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而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制定监察法,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对于巩固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完善和创新国家监察制度,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利国代表认为,监察法将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态度,是党心民心所向。

  “草案旗帜鲜明宣示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并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忠实体现了这次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维护了根本法,兼顾了协调性。”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代表表示,草案科学合理界定了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落实了宪法定位、夯实了履职根基,通过明晰的条文规定,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有利于各级监察机关明确职责范围,依法全面履职。

  实现监察对象与监察职能的全覆盖

  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仅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也要实现监察职能全覆盖。

  “‘微腐败’也能带来‘大祸害’,‘小毛病’也能积累成群众的‘心头病’。”河北沧州献县淮镇中街村党支部书记哈明江代表说,监察法草案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六类群体纳入监察范围,将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的相统一。“随着监察委的成立,村干部的贪腐行为将得到有效监督和遏制。腐败查处越严格,基层群众就越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有助于扫清基层贪腐,也有利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安定民心。”哈明江代表说。

  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全部组建完成,并就监察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湖北神农架林区区长刘启俊代表表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监察全覆盖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解决一些干部在脱贫攻坚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让监察助力精准脱贫。”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委员会不仅要调查职务犯罪,还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广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施克辉代表认为,监察体制改革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注重政治站位,通过学习培训来推动转化,通过健全完善制度体制来促进转化,同时对于监察委只建到县一级的情况,也要研究将监察力量向乡镇派驻机构拓展延伸,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青海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滕佳材代表表示,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统筹:刘瑾龙

编审: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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