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组织医疗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我省制定了《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了省人社厅2010年印发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办法》明确,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办法》指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伤职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向管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在岗期间确认为工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该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存在残疾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其继续住院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发放其工资福利待遇。
该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出台规定,从其规定。(记者 孙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