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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期购手机套现62万元 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时间:2017-05-05

  遵义一男子与人合伙开公司亏损后,以分期购买手机的方式获得100余台手机,并变卖套现62万余元。4月底,这名男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11年4个月,并处6万元罚金。

  据了解,该男子陈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广告公司。不过,因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亏损并欠了大量债务。2015年10月,陈某发现通过向金融公司办理分期购买手机业务,将手机从手机店购买出来后再变卖可套取现金,于是决定以此方式套钱弥补亏损。

  之后,陈某向朋友文某、阳某、周某等人称,自己手机店需要完成销售任务,希望文某等人提供身份信息,以便他与金融公司签订分期购机合同购买手机。

  陈某同时与提供身份信息者约定:购机的首付款、分期贷款均由他来支付,对方只需提供身份信息签订合同即可。为表示感谢,陈某还给每个签订合同者600元至800元不等的好处费。

  只需提供一个身份证、签订一份合同,就可以得几百元好处,这样的条件确实有诱惑力。很快,不少人就签订了分期购机合同,但他们并不知道,陈某在支付首付款将手机套出后并未支付贷款,而且还将手机拿出来变卖。

  为套取更多手机变现偿还债务,陈某又指使文某、阳某等人帮其联系更多人,通过同样方式购买手机套现。遵义的不少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文某、阳某的游说下提供了身份信息。陈某通过这一方式,套出100多台手机及苹果电脑等数码产品后低价变卖。

  2016年初,金融公司发现,很多办理分期购买手机的客户没按期还款,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去年2月,陈某被警方抓获。经侦查,陈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金融公司622485元。

  今年4月底,红花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作出上述判决。(陈志春 黄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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