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符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某理发店被公安民警抓获。本案诉讼期间,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符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66697.88元(已扣除同案人黎某、刘某轩的家属已经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
再查明,被告人符某曾于2011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陈某重伤、一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符某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同案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66697.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