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一带为非作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杨、陈某人为首要分子,郑某兴、陈某桢、林某干、王某业、文某浩(已判决)、郑某文(已判决)、李某学(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王某端(在逃、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他人生产、生活和经营,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林某杨三次无故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一级;四次任意损毁财物,且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陈某人二次参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三次参与任意损毁财物。被告人林某干、王某业、陈某桢、郑某兴参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
龙华区法院认为,以林某杨、陈某人为首要分子、林某干、王某业、陈某桢、郑某兴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持械无故多次伤害他人、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某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被告人林某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王某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陈某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郑某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